
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,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的10起酒驾案予以公开。
毛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2日19时55分许,驾驶人毛某军驾驶湘J39**F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0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毛某军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2日20时39分许,驾驶人刘某驾驶湘JDE**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70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刘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余某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4日21时47分许,驾驶人余某杰驾驶湘A09**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7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余某杰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葛某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7日20时56分许,驾驶人葛某彪驾驶湘J9R**8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6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葛某彪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刘某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7日21时42分许,驾驶人刘某春驾驶湘J3L**3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太子庙天星村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太子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4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刘某春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7日22时56分许,驾驶人唐某驾驶湘JF11**8小型新能源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沅水大桥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沧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2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唐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刘某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8日20时56分许,驾驶人刘某明驾驶湘J3U**7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军山铺镇王家湾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军山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50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刘某明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40毫克以上不足6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500元。
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8日21时10分许,驾驶人徐某驾驶粤DJ7569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南岳路鸿运街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龙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9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徐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伍某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12日20时25分许,驾驶人伍某发驾驶湘JYX**5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文胜路东润花园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秩序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62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伍某发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60毫克以上不足8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2000元。
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
【基本案情】2023年7月12日21时21分许,驾驶人高某驾驶湘J39**1小型轿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汉寿县罐头嘴六总宫路段,被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罐头嘴中队民警当场查获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当事人检测值为23mg/100ml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高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(驾驶人100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20毫克以上不足40毫克的)违法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1款、110条第1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104条第3项的规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。
一审 黄学丽
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黄学丽
来源: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
版权作品,未经授权严禁转载。经授权后,转载须注明来源、原标题、著作者名,不得变更核心内容。
跟着总书记学历史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9.3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9.2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9.1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8.31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8.29
汉寿:以工代赈“小项目”撬动乡村振兴“大棋局”
【视频】汉寿新闻2025.8.28
下载APP
分享到